企業所得稅 (CIT) 是對在泰國開展業務或不在泰國開展業務但從泰國獲得某些類型收入的法人公司或合夥企業徵收的直接稅。
1.1 依泰國法律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
(1) 有限公司
(2) 公眾有限公司
(3) 有限合夥企業
(四)註冊合夥企業
1.2 依外國法律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
1.2.1 根據外國法律成立並在泰國開展業務的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
1.2.2 根據外國法律成立並在包括泰國在內的其他地方開展業務的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
1.2.3 根據外國法律成立並在包括泰國在內的其他地方開展貨物運輸或旅客運輸業務的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
1.2.4 根據外國法律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其員工、代理人或中間人在泰國開展業務,並因此在泰國獲得收入或利潤。
1.2.5 根據外國法律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不在泰國開展業務,但根據第40 條(2)(3)(4)(5)或(6)獲得從泰國或在泰國支付的應稅收入。
1.3 外國政府、外國政府組織或任何其他依外國法律設立的法人以商業或獲利方式經營的企業。
1.4 合資公司
1.5 從事創收業務的基金會或協會,但不包括部長根據《稅收法》第 47 (7) (b) 條規定的基金會或協會
在泰國開展業務的泰國公司和外國公司必須在會計期間結束之日起一百五十 (150) 天內提交納稅申報表(表格 CIT 50)。納稅必須與納稅申報表一起提交。任何在泰國境外處置代表利潤的資金的公司也必須在處置之日起 7 天內就所處置的金額納稅(CIT 54 表)。
除了年度稅款外,任何需要對淨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公司還需要預繳稅款(CIT 51表)。公司有義務估計其年度淨利潤以及應納稅額,並在其會計期間的前六個月結束後的兩個月內繳納估計稅額的一半。預繳稅款可抵扣其年度稅務義務。
對於支付給不在泰國開展業務的外國公司的收入,該外國公司應按統一稅率納稅,付款人應在付款時在源泉扣繳稅款。付款人必須提交申報表(CIT 54 表),並在付款次月的 7 天內向稅務局付款。
會計期間為十二個月,但下列情形可少於十二個月的例外:
在泰國開展業務的公司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根據權責發生製從公司淨利潤中計算。公司應考慮在一個會計期間內開展業務所產生或產生的所有收入,並根據《收入法》規定的條件從中扣除所有費用。至於股息收入,泰國公司從任何其他泰國公司收到的股息的一半可以不計入應稅收入。但是,如果接收者是在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者接收者擁有分配公司至少 25% 的資本權益,且分配公司沒有直接或間接擁有股份,則全額可不計入應稅收入。接收公司的間接資本權益。股息排除僅適用於在收到股息前至少 3 個月購買股份且在收到股息後 3 個月內未處置的情況。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扣除的費用如下:
資產類型 | 折舊率 |
1. 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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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耐用的建築 | 5% |
1.2 臨時建築 | 100% |
2. 取得枯竭自然資源的成本 |
5% |
3、取得租賃權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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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無書面租賃協議 | 10% |
3.2 不包含續約條款或包含續約條款但有明確續約期限的書面租約 | 100% 除以原始租賃期和續租期 |
4. 取得方法、配方、商譽、商標、營業執照、專利、版權或任何其他權利的費用: |
|
4.1 無限期使用 | 10% |
4.2 使用期限 | 100%除以使用年數 |
5. 除土地和貨物以外的其他折舊 | 20% |
5.1 研發中所使用的機械 | 購買日初始折舊金額為40%,剩餘部分可依5年折舊率 |
5.2 收銀機 | 購買日初始折舊金額為40%,剩餘部分可依5年折舊率 |
5.3 載客量不超過10人的客車或公車 | 以5泰銖折舊,但折舊上限100萬泰銖 |
6. 電腦及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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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中小企業* | 購買日初始免稅額為40%,剩餘部分可在3年內折舊 |
6.2 其他業務 | 折舊超過3年 |
7. 電腦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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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中小企業* | 購買日初始免稅額為40%,剩餘部分可在3年內折舊 |
7.2 其他業務 | 折舊超過3年 |
* 中小企業 是指固定資產低於 2 億泰銖、員工人數不超過 200 人的任何泰國公司。12. 在計算 淨利潤時,
以下項目 不得作為
費用: (1) 儲備金(有一些例外):
( 2) 依部會法規規定的規則、程序和條件提供的基金(公積金除外)。
(3) 用於個人、禮品或慈善目的的費用,但公共慈善或公共利益的費用除外
(4) 招待費或服務費
(5) 資本費用或用於增加、變更、擴展或改進資產但不包括在內的費用進行修復以維持其現狀。
(6) 罰款和/或附加費、刑事罰款、公司或合夥企業的所得稅。
(七)合夥企業合夥人的無償提取。
(八) 股東、合夥人的薪資超過適當金額的部分。
(九)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應在其他會計期間支付的費用,除不能在任一會計期間記入的外,可以在下一會計期間記入。
(十)公司、合夥企業擁有、使用財產的報酬。
(十一)支付給公司或合夥企業本身的股權、儲備金或資金的利息。
(12) 可從保險或其他保護合約中索賠的損害或先前會計期間的損失,但結轉到當前會計期間五年的淨損失除外。
(十三)不以營利或營業為目的的費用。
(14) 不以在泰國開展業務為目的的費用。
(十五)購買資產的成本和與購買或出售資產有關的費用,但僅限於無正當理由超出正常成本和費用的金額。
(16) 因開展業務而損失或耗盡的自然資源的價值。
(17) 除受第 65 條之二限制的貶值資產外的資產價值。
(十八)付款人無法辨識收款人身分的費用。
(19) 會計期末後收到的利潤中應付的任何費用。
(20) 類似 (1) 至 (19) 所規定的費用,由皇家法令規定。
泰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淨利的 20%(2015 年會計期間)。但是,稅率根據納稅人類型而有所不同
納稅人 | 稅基 | 速度 (%) |
1. 小公司1 | - 淨利30萬起不超過300萬泰銖
|
15% |
- 淨利超過300萬泰銖 | 20% (2015年會計期間) |
|
2. 泰國證券交易所(SET)上市公司 | 淨利 | 20% (2015年會計期間) |
3. 泰國證券交易所(SET)新上市公司 | 淨利 | 20% (2015年會計期間) |
4. 新在另類投資市場(MAI)上市的公司 | 淨利 | 20% (2015年會計期間) |
5. 銀行從國際銀行設施(IBF)中獲取利潤 | 淨利 | 10% |
6. 從事國際運輸的外國公司 | 總收入 | 3% |
7. 不在泰國開展業務並收取泰國股息的外國公司 | 總收入 | 10% |
8.. 不在泰國開展業務的外國公司除了來自泰國的股息外還獲得其他類型的收入 | 總收入 | 15% |
9. 外國公司將利潤移出泰國。 | 處置金額。 | 10% |
10. 營利協會和基金會。 | 總收入 | 2% 或 10% |
註:
1. 小公司是指每個會計期間結束時實收資本低於 500 萬泰銖的公司。
支付給公司的某些類型的收入需要在源頭繳納預扣稅。預扣稅率取決於收入類型和收款人的稅務狀況。收入付款人必須提交報稅表(CIT 53 表格),並在付款次月的 7 天內向地區稅務局提交預扣稅款。預扣稅款將抵扣納稅人的最終稅務義務。以下是一些重要收入類型的預扣稅率。
收入類型 | 預扣稅率 |
1、股息 |
10% |
2.興趣1 |
1% |
3.特許權使用費2 |
3% |
4. 廣告費 |
2% |
5. 服務和專業費用 |
若支付給泰國公司或在泰國設有常設分公司的外國公司,則為 3%; 如果支付給在泰國沒有常設分公司的外國公司,則為 5% |
六、獎品 |
5% |
筆記: